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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9833.2 -2002
前言
本标准是对GB/T 9833.2---1988《紧压茶黑砖茶》的修订。
本标准与GB/T 9833.2 1988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:去掉了对产品的形状和规格、粗纤维的要求;对理化指标中的茶梗和非茶类夹杂物限量做了一定的调整;感官品质检验改为按SB/T 10157-1993《茶叶感官审评方法》规定的方法执行;对检验规则做了补充,并增加了产品保质期的规定。
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,同时代替GB/T 9833.2-1988
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
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归口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中国茶叶流通协会、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、湖南省白沙溪茶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吴锡端、骆少君、翁昆、吴建利、崔胜伏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GB/T 9833.2--2002
紧压茶黑砖茶
Brick tea --Hei zhuan tea
代替GB/T 9833.2 1988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黑砖茶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黑毛茶为主要原料,经过毛茶筛分、半成品拼配、蒸汽沤堆、压制定型、于燥、成品包装等工艺过程制成的黑砖茶。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。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.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/T 5009. 57--1996 茶叶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
GB 7718-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
GB/T 8302-1987 茶取样
GB/T 8304--1987 茶水分测定
GB/T 8305-1987 茶水浸出物测定
GB/T 8306-1987 茶总灰分测定
GB 9679-1988 茶叶卫生标准
GB/T 9833.1-2002 紧压茶花砖茶
SB/T 10035-1992 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条件
SB/T 10036-1992 紧压茶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
SB/T 10157-1993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
国家技术监督局(1995)第43号令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》
3 要求
3.1 等级和实物样
黑砖茶不分等级。标准实物样为品质的最低界限,每五年更换一次。
3.2 感官品质
黑砖茶感官品质必须符合标准实物样。
外形:砖面平整,花纹图案清晰棱角分明,厚薄一致,色泽黑褐,无黑霉、白霉、青霉等霉菌
内质:香气纯正或带松烟香,汤色橙黄,滋味醇和微涩
3.3 理化指标
黑砖茶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
表1 黑砖茶理化指标
项目 |
指标 |
水分/% ≤ |
14.0(计重水分为12.0%) |
总灰分/% ≤ |
8.5 |
茶梗% ≤
|
18.0(其中长于30㎜的茶梗不得超过1.0%) |
非茶类夹杂物% ≤ |
0.5 |
水浸出物 ≥ |
21.0 |
注 1 水浸出物为参考指标 2 采用计重水分换算茶砖的净含量 |
3.4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9679规定
3.5净含量负偏差
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(1995)第43号令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》
4 试验方法
4.1 感官品质检验按SB/T10157的规定执行
4.2 理化指标
4.2.1水分检验按GB/T 8304的规定执行。
4.2.2总灰分检验按GB/T 8306的规定执行
4.2.3茶梗检验按GB/T 9833.1 -2002附录A (标准的附录)规定执行
4.2.4非茶类夹杂物检验按GB/T 9833. 1--2002附录B(标准的附录)规定执行。
4.2.5水浸出物检验按GB/T 8305的规定执行
4.3 卫生指标检验按GB/T 5009.57的规定执行。
4.4 净含量负偏差检验按国家技术监督局(1995)第43号令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》执行。计算按GB/T 9833.1一2002附录C(标准的附录)规定执行
5 检验规则
5.1 抽样
5.1.1抽样以“批”为单位。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,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一致
5.1.2抽样按GB/T 8302的规定执行。
5.2 检验分类
5.2.1出厂检验
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,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,方可出厂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、水分、净含量负偏差。
5.2.2型式检验
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的全部技术要求项目。水浸出物为参考项目,可不检。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
a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人时;
b)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
5.3 判定规则
GB/T 9833.2-2002
检验结果中感官品质或卫生指标不合格,判定为该批产品不合格;理化指标中任二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;参考指标水浸出物项目不做判定
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,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/T8302的规定加倍取样以复检结果为准
6 标志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6.1标志、标签
产品的标志和标签内容应清晰、简要、醒日、持久,符合GB 7718的规定
6.2 包装
销售包装应符合SB/T 10035的规定运输包装应符合SB/T 10036的规定
6.3 运输
运输工具必须清洁、干燥、无异味、无污染。运输时必须有防雨、防潮、防曝晒措施。严禁与有毒、有害、有异味、易污染的物品混装、混运。
6.4 贮存
产品必须贮存在清洁、防潮、无异味的库房中,库房中应有通风设施井经常通风严禁与有毒、有害、
有异味、易污染的物品混放在上述贮存条件下,产品可长期保存
6.5 保质期
在符合6. 4的条件下,产品可长期保存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f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-03-14批准2002一06-01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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