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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/ T9833.9---2002
前言
本标准是对GB / T9833.9---1993《紧压茶青砖茶》的修订。
本标准与GB / T9833.3---1993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:去掉了对产品的形状和规格、粗纤维的要求;对理化指标中的水分、总灰分、茶梗限量做了一定的调整;感官品质检验改为按SB / T10157-1993《茶叶感官审评方法》规定的方法执行;对检验规则做了补充,并增加了产品保质期的规定。
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,同时代替GB / T9833.3---1993
本标准由中华个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。
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归口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中国茶叶流通协会、中华全冈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、湖北省赵李桥茶厂。
木标准主要起草人:骆少君、翁昆、吴锡端、冯立功、甘多平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GB / T9833.9---2002
紧压茶青砖茶 代替GB / T9833.9---1993(Brick tea Qing zhuan tea)
1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青砖茶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以老青茶为主要原料,经过蒸汽压制定型、干燥、成品、成品包装等工艺过程制成的青砖茶。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木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 / T5009.57---1996 茶叶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
GB 7718---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
GB / T8302---1987 茶取样
GB / T8304---1987 茶水分测定
GB / T8305---1987 茶水浸出物测定
GB / T8306---1987 茶总灰分测定
GB 9679---1988 茶叶卫生标准
GB / T9833.1---2002 紧压茶花砖茶
SB / T10035---1992 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条件
SB / T10036---1992 紧压茶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
SB / T10157---1993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
国家技术监督局(1995)第43号令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》
3 要求
3.1 等级和实物样
青砖茶不分等级。标准实物样为品质的最低界限,每五年更换一次。
3.2感官品质
青砖茶感官品质必须符合标准实物样。
外形:砖面光滑、棱角整齐、紧结平整、色泽青褐、压印纹理清晰,砖内无黑霉、白霉、青霉等霉菌。
内质::香气纯正、滋味醇和、汤色橙红、叶底暗褐。
3.3理化指标
青砖茶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 规定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—03--14批准 2002—06--01实施
GB / T9833.9---2002
表1青砖茶理化指标
项目 |
指标 |
水分/ % ≤ |
12.0(计重水分为14.0%) |
总灰分/ % ≤ |
8.5 |
茶梗/ % ≤ |
20.0(其中长于30mm的茶梗不得超过1.0%) |
非茶类夹杂物/ % ≤ |
0.7 |
水浸出物/ % ≥ |
21.0 |
注 1 水浸出物为参考指标 2 采用计重水分换算茶砖的净含量 |
3.4 卫生指标
应符合GB 9679规定。
3.5 净含量负偏差
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(1995)第43号令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》。
4 试验方法
4.1感官品质检验按SB / T10157的规定执行。
4.2 理化指标
4.2 .1水分检验按GB / T8304的规定执行。
4.2. 总灰分检验按GB / T8306的规定执行。
4.2.3茶梗检验按GB / T9833.1---2002附录A( 标准的附录) 规定执行。
4.2.4非茶类夹杂物检验按GB / T9833.1---2002附录B ( 标准的附录) 规定执行。
4.2.5水浸出物检验按GB / T8305的规定执行。
4.3 卫生指标检验按GB / T 5009.57的规定执行。
4 4 净含量负偏差检验按国家技术监督局(1995)第43号令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》执行。计算按SB / T9833.1---2002附录C (标准的附录) 规定执行。
5 检验规则
5.1 抽样
5.1. 抽样以“批”为单位。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,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一致。
5.1.2抽样按GB / T8302的规定执行。
5.2 检验分类
5.2.1出厂检验
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,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,方可出厂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、水分、净含量负偏差。
5.2.2型式检验
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的全部技术要求项目,水浸出物为参考项目,可不检。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。
a 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人时;
b )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5.3 判定规则
GB / T9833.9---2002
检验结果中感官品质或卫生指标不合格,判定为该批产品不合格;理化指标中任二项不合格则判定。
该批产品不合格;参考指标水浸出物项目不做判定。
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,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 / T8302的规定加倍取样,以复检结果为准。
6 标志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6.1 标志、标签
产品的标志和标签内容应清晰、简要、醒目、持久,符合GB 7718的规定。
6.2 包装
销售包装应符合SB / T10035的规定。运输包装应符合SB / T10036的规定。
6.3 运输
运输工具必须清洁、干燥、无异味、无污染。运输时必须有防雨、防潮、防曝晒措施,严禁与有毒、有害、有异味、易污染的物品混装、混运
6.4 贮存
产品必须贮存在清洁、防潮、无异味的库房中,库房中应有通风设施并经常通风,严禁与有毒、有害、有异味、易污染的物品混放。在上述贮存条件下产品可长期保存。
6.5 保质期
在符合6.4 的条件下产品可长期保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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