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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 B / T 9833.7---2002
前言
本标准是对G B / T 9833.7----1989《紧压茶金尖茶》的修订。
本标准与G B / T 9833.7----1989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:去掉了对产品的形状和规格、粗纤维的要求;
对理化指标中的水分、非茶类夹杂物、水浸出物限量做了一定的调整; 感官品质检验改为按
S B / T 1 0 1 5 7 -1 9 9 3 《茶叶感官审评方法》规定的方法执行; 对检验规则做了补充,并增加了产品保质期
的规定
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,同时代替G B / T 9833.7----1989。
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。
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归口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、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、四川茶叶进出口公司、四川省天全茶厂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 吴锡端、骆少君、翁昆、刘以煌、胡惠文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G B / T 9833.7----2002
紧压金尖茶
代替G B / T 9833.7----1989
Brick tea ---Jing Jian tea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金尖茶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本标准适用于康南边茶、川南边茶为主要原料,经过毛茶筛分、半成品拼配、蒸汽压制定型、干燥、成
品包装等〔艺过程制成的金尖茶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
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
G B / T 5009.57---1996茶叶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
G B 7718--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
G B / T8302--1987茶 取样
G B / T8304--1987茶 水分测定
G B / T8305--1987茶 水浸出物测定
G B / T8306--1987茶 总灰分测定
G B 9679—1988 茶叶卫生标准
G B / T9833.1---2002 紧压茶花砖茶
S B / T10035---1992 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条件
S B / T10036---1992 紧压茶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
S B / T10157---1993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
国家技术监督局( 1995 ) 第43号令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》
3 要求
3.1等级和实物样
金尖茶不分等级。标准实物样为品质的最低界限,每五年更换一次
3.2感官品质
金尖茶感官品质必须符合标准实物样
外形圆角长方体,稍紧实,无脱层,色泽棕褐。砖内无黑霉、白霉、青霉等霉菌
内质: 香气纯正,汤色黄红、尚明,滋味醇和,叶底暗褐稍老。
3.3理化指标
金尖茶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l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一 03--14批准2002--06--01实施
G B / T9833.7---2002
表 1 金尖茶理化指标
项目 |
指标 |
水分/ % ≤ |
16.0(计重水分为14.0%) |
总灰分/ % ≤ |
8.5 |
茶梗/ % ≤ |
15.0 |
非茶类夹杂物/ % ≤ |
0.8 |
水浸出物/ % ≥ |
18.0 |
注 1 水浸出物为参考指标 2 采用计重水分换算茶砖的净含量
|
3.4卫生指标
应符合GB 9679规定。
3.5净含量负偏差
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( 1995 ) 第43号令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》。
4 试验方法
4.1感官品质检验按S B / T10157的规定执行。
4.2 理化指标
4.2.1水分检验按G B / T8304的规定执行。
4.2.2 总灰分检验按GB / T8306的规定执行。
4.2.3 茶梗检验按G B / T9833.1――2002附录A( 标准的附录) 规定执行。
4.2.4非茶类夹杂物检验按G B / T9833.1---2002附录B( 标准的附录) 规定执行。
4.2.5水浸出物检验按G B / T8305的规定执行。
4.3卫生指标检验按G B / T5009.57的规定执行。
4.4净含量负偏差检验按国家技术监督局( 1995 ) 第43号令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》执行。计算按GB / T9833.1---2002 附录C( 标准的附录) 规定执行
5 检验规则
5.1 抽样
5.1.1 抽样以“批”为单位。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,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一致
5.1.2 抽样按GB / T8302的规定执行。
5.2 检验分类
5.2.1出厂检验
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,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,方可出厂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、水分、净含量负偏差。
5.2.2型式检验
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的全部技术要求项目,水浸出物为参考项目。可不检。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。
a 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人时;
b )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
5.3 判定规则
GB / T9833.7---2002
检验结果中感官品质或卫生指标不合格,判定为该批产品不合格; 理化指标中任二项不合格则判定
该批产品不合格; 参考指标水浸出物项目不做判定。
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,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 B / T 8 3 0 2 的规定加倍取样,以复检结果为准
6 标志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6.1 标志、标签
产品的标志和标签内容应清晰、简要、醒目、持久,符合GB 7 7 1 8 的规定
6.2包装
销售包装应符合S B / T 1 0 0 3 5 的规定。运输包装应符合S B / T 1 0 0 3 6的规定.
6.3 运输
运输工具必须清洁、干燥、无异味、无污染。运输时必须有防雨、防潮、防曝晒措施。严禁与有毒、有害、有异味、易污染的物品混装、混运。
6.4 贮存
产品必须贮存在清洁、防潮、无异味的库房中,库房中应有通风设施并经常通风。严禁与有毒、有害、有异味、易污染的物品混放。在上述贮存条件下,产品可长期保存。
6.5保质期
在符合6.4 的条件下,产品可长期保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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